2013.11.26 憲法人權保障與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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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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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人權保障與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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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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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.11.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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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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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概論-日本人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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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導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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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慶雄 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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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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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生而自由,人生而平等,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,享有終生應有之權力及人權保障;法律之前,人人平等,法律可以保障自由保障權利,同樣的,法律也可以限制自由及權利,人權受到保障,有實際以法律限制之必要,但限制要有實質具體的限制內容,當然,在採取法律限制動作,應強調「法律保留原則」及「罪行法定原則」,在憲法所強調的維護人權體制之下,和法律規範相呼應,但是憲法所代表著法治社會的最高位階法典不容許變動,如果只強調憲法所謂的人權保障, 對於人權保障只是一種精神意涵,而欠缺了執行及約束力,反而會忽略了人權及自由權益,無法以有效性的公權能力來維護個人及社會的人權自由、人權保障。當然,在以立法決議之法條來執行約束行為時,需依循所謂的「比例原則」 ,不可以「大砲打小鳥」而逾越了法律及憲法的規定要求範圍,有鑑於此,雖然以法律行使公權能力,表面上看似依法執行、依法辦理,但實際上是違反了基本人權及社會正義;回歸到憲法第二十三條,避免緊急危難、維護社會秩序等,則是依循「比例原則」及「法律保留原則」。憲法,為國家憲政體制之代表劇作,是國家保障人民之根本大法;法律,則是依據憲法條文所產出來維護社會正義、權益、人民保障、安全、秩序的一種約束工具,落實依法行事、依法行政,乃是於現代法治國家之民主潮流,在於人權保障無只是一種口號,而是依據法令需強制落實執行,以維民主國家之基本人權及促進國家社會發展。